企業未批先建與未審先建,處分條款相同嗎?
企業未批先建與未審先建,處分條款相同嗎?
未報批與未經審查開工建造,適用的法條不相同
《環評法》***31條***1款規則:“建造單位未依法報批建造項目環境影響陳述書、陳述表,或許未依照本法***二十四條的規則從頭報批或許報請從頭審閱環境影響陳述書、陳述表,擅自開工建造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中止建造,根據違法情節和損害結果,處建造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
該款規則適用的行政處分對象,一是“未依法報批建造項目環境影響陳述書、陳述表,擅自開工建造”的建造單位;二是“未依照本法***二十四條的規則從頭報批或許報請從頭審閱環境影響陳述書、陳述表,擅自開工建造”的建造單位。
應該清晰的是,二者針對的都是應當報批而沒有報批(包括沒有從頭報批),也就是建造單位底子沒有把環評當一回事,沒有實行環評義務。前者適用的對象是違背《環評法》***22條***1款規則的行為,后者適用的對象是違背《環評法》***24條規則的行為。二者均不觸及違背《環評法》***25條規則的行為。
《環評法》***31條***2款關于“建造項目環境影響陳述書、陳述表未經贊同或許未經原審批部門從頭審閱贊同,建造單位擅自開工建造的,依照前款的規則處分、處分”的規則,適用的對象才是***25條規則和***24條***2款規則的行為。
未報批而開工建造片面惡性更為嚴重
上述兩行為盡管也是依照《環評法》***31條***1款的規則進行處分,但其違法的性質和情節卻與該條***1款規則有所不同。
***1款規則的違法行為片面惡性要比***2款嚴重。***1款的違法行為人或許底子就沒有做環境影響評價,或許以前盡管做了環境影響評價,但建造項目的性質、規模、地址、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許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辦法發生重***變化后,卻不從頭報批,視法令規則不存在,也底子不睬會生態環境部門的監管,違法行為較難發現,表現為應當報批而沒有報批。
***2款規則的違法行為,行為人已經留意到環評準則的存在,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并向生態環境部門進行了申報,只是未經“審查或許審查后未予贊同”而開工建造,違法行為較易發現。
相對前者來說,后者主管惡性較小。在詳細法令時,盡管對這兩種行為都可按《環評法》***31條***1款的規則進行處分,但在引用法令條款時,有必要清晰行為人究竟違背的是哪一條規則,違背《環評法》***22條***1款的行為與違背***25條規則的行為不能混淆。
一起還應留意,盡管違背《環評法》***22條***1款的未報批的行為必然導致***25條規則的未經審查,但二者卻不能一起適用。因為未報批而開工建造與未經審查而開工建造是兩個不同的行為,行為人只能違背一個規則,不可能一起違背兩個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