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轉讓,需要向生態環境部分再次請求嗎?
環評轉讓,需要向生態環境部分再次請求嗎?
問:現有位于鶴山市的A企業,已依照規則處理了環評、排污答應等手續,現在該企業擬全體轉讓給B企業,轉讓后A企業執照注銷,項目的性質、規劃、地址、選用的生產工藝或許防治污染措施均不改動,僅經營主體發生變化,依據省廳2019年以及2020年相似轉讓項目的回復“建造項目僅經營主體發生變化,無需從頭報批環評、環保檢驗手續”,僅需B公司從頭請求排污答應證。請問:1、現在這些回復是否依然有用?2、假如有用的話,其他的轉讓手續合理合法情況下,這種環保手續的轉讓,我司需要向原環評批閱部分提交改變請求資料進行承認或請求同意嗎?或是否還有其他相似手續需要向環保部分請求處理?
答:您***!若僅運營單位改變,建造項目的建造性質、規劃、地址、選用的生產工藝等均未發生變化,則無需從頭環評,但應及時改變排污答應信息。